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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及子项名称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3.注册化工工程师;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包括: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5.注册电气工程师,包括: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二)审批类别

包括: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更改、补办申请等。

(三)项目编码:14003

三、办理依据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七条;

(二)《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13〕200号);

(四)《关于增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设函〔2012〕7号);

(五)《关于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09〕13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2018〕52号);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四、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委会)。

五、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下列不予注册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八、电子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申请人身份证明扫描件;

3.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原聘用单位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扫描件;

3.劳动合同扫描件(合同聘期页和签字盖章页)。

注:办理变更注册时,原执业印章需要自行销毁。

(四)更改、补办注册:

1.更改、补办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原件[注册(注册执业)证书污损申请更换的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

(五)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扫描件(电子数据与扫描件一致);

2.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原件[注册(注册执业)证书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

3.申请注销注册人员如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可以不盖原聘用单位公章,但必须出具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扫描件。

九、申请接收

(一)网上接收: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接收注册数据;

(二)信函接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

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213室

邮政编码:100037;电话:010-68313531

(三)传真接收:010-68313596

(四)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时,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申请人本人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gjzwfw.www.gov.cn/index.html);

“企业版”软件《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首页下载(网址:http://www.pqrc.org.cn)。

(一)网上申报注册数据流程

1.申请人本人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gjzwfw.www.gov.cn/index.html),进入“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或“个人办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击“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选择业务类型——在线办理;

2.聘用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进行“个人注册数据”接收并上报。

注:1.网上申报后申报数据会自动进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系统;

2.“企业版”上报数据时,一条数据只需上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上报完成后可在“企业版”中“上报情况查询”栏查看是否上报;如发现上报未成功,可修改后重新再上报;

3.注册数据上报完成后,在“企业版”中“注册申报管理”—“注册人员查询”栏查看申报状态,可查询注册进程。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一、办理方式

(一)初始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查;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公示;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公告审批结果;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核准执业印章号并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注册证书;

8.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结果后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二)延续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查并核准执业印章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结果后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三)变更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查;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结果后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四)注销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已解除劳动关系的附上解聘证明,不需要单位在注销注册申请表上盖章),个人或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上交注册执业证书;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查并收回注册执业证书。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布结果。

(五)更改、补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接收电子数据并上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查,对补办注册执业证书的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注册执业证书;

5.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执业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结果后更改执业印章号的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六)更改注册单位名称

1.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同意后并将有关材料传真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传真号:010-68313596);

3.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

十二、审批时限

初始注册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变更和延续注册等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十四、审批结果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样式)(见附件2

十五、结果送达

审批通过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执业注册人员查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布,公众可查阅。注册执业证书邮寄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通知单位或个人领取注册执业证书,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对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有权知道不予注册的理由,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咨询电话:010-68313531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010-63369167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010-62006282

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咨询电话:010-64820640

  • 网上咨询:

http://www.mohurd.gov.cn/gzly/index.html 

(三)信函咨询:(地址、邮政编码见第九条)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电话:010-58933759

(二)信函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 电子邮件投诉:

 http://219.142.101.149/web/                         

十九、办公地址和乘车路线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

乘车路线:乘102路、103路、114路、320路公交车到甘家口大厦站下车后,前往甘家口大厦南侧路再向西300米左右。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32号(京民医院东侧)

乘车路线:乘77路、87路、114路、118路、334路、360路、362路、534路、588路、658路到紫竹院公园南门站下车

(三)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乘车路线:乘27路、380路、625路公交车六铺炕站下车。  

(四)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乘车路线:乘快速公交3路、301路、466路、653路、905路公交车到慧忠北里站下车后,前往马哥波罗大酒店再往东100米左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申报材料之日起,初始注册的20个工作日后(公示时间除外);变更、延续注册等10个工作日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在本单位《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注册申报管理-注册人员查询中可查询;

(二)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可查询;

(三)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pqrc.org.cn)-执业注册人员查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可查询。

 

附件: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图

2.审批结果样式

 

 

发布时间:2020-11-1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

 

 

 

对材料不全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       (不能补正材料的)

审核不通过

 

 

 

 

 

 

 

 

 

 

 

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报材料完成后上报

                         初始、变更、延续、更改补办、注销注册)

企业接收并上报      电子数据

申报材料受理和网上接收电子数据后,材料齐全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

→       (变更、延续、更改补办、注销注册)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发布

→       (变更、延续、更改补办)

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初始注册)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建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公告

 

 

 

 

 

 

 

 

 

 

 

 

 

 

 

 

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核发注册执业证书

 

       :对审批不通过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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